一类会议定额每人每天280元,二类会议定额每人每天200元
二类会期不超过两天,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不得到自治区境外开会
从今年5月1日起,我区开始实施重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规定》。据介绍,为了进一步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今后我区的会议费实行分类核定、定额包干的管理办法,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据了解,《规定》将会议分为两类。一类会议是指自治区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委会和劳模会议。二类会议是经自治区党委或政府批准的,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自治区主管部门,各市、县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两天,与会代表一般不得超过200人,工作人员(含异地司机)控制在与会代表的12%以内。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二类会议。
根据规定,今后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尽量使用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接条件的,除中央国家机关在我区召开的会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在自治区境内三星级以下宾馆、饭店召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也不得到自治区境外召开会议。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在综合定额控制内据实报销。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一类会议每人每天28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200元。会议召开地代表不安排食宿,每人每天补助50元;工作人员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会议费天数按照会议实际天数加一天往返天数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